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紧急通知
内地税字〔2000〕2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国税函1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文件精神做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由地税局出具的有关凭证,区局已经开始印制,并马上下发到各盟市使用,在此之前,各地可按凭证式样要求,临时复制使用。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的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办理售付汇的银行搞好协调,接到通知后马上指定固定资产机构及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机构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当地外汇管理局和办理售付汇银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呼汇发16号)文件执行,凡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各地税机关应及时出具凭证.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要对当事人、汇管局和付汇银行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四、各盟市地税局请于5月30日前将执行此项工作的具体情况书面上报区局税政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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