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0〕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0〕3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进行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各地在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地方“十税一费”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地方税的管理水平。
二、按期上报各种帐册和报表
(一)税源预测帐户.每年的1月份和10月份,认真填制"税源预测帐户",并分别于1月31日和10月31日前上报区分局。
(二)总结计划.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区局全年工作计划、分税各种收入计划和上半年度的工作总结。
(三)地方“十税一费”收入进度报表。每季度终了15日内,编制地方税“十税一费”收入进度报表,并从税源、政策、征管等方面分析收入增减大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上报区局。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十税一费”业务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实施办法》(内地税发227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地方“十税一费”的管理。经区局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盟市地税局地方“十税一费”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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