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稽字〔2000〕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无帐个体工商业户如何取证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无帐个体工商业户如何取证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稽字〔2000〕1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伊克昭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无帐个体工商业户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如何索取证据材料问题的请示》(伊国税稽字2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能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种类以及如何取得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无帐个体工商业户也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实施稽查过程中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作为案件审理定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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