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法字〔2000〕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内国税法字〔2000〕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法制、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本着从严治队、明确责任、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最终全面实现依法治税,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地提高对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领会,抓紧落实,组织实施。
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治区国税局决定成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政策法规处。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及旗、县、市区国税局(分局)都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机构改革前,要在局机关办公室暂下设目标督查室,作为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办事机构。
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要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落实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将执法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并制定考核办法,同时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地务于6月底之前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宣传培训情况上报区局。
三、各地在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时,要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并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制度,提高执法水平。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略)
2、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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