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0:58:31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 内国税外字〔2000〕2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0〕2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盟市支局,呼和浩特市区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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