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个人从事工程业务被查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9/882_1703837710196.png?width=640&size=803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税稽罚告〔2023〕11号
张双清(纳税人识别号:220105********2014):
对你(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经开二区4栋1门702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2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增值税及附加环节
2016年至2021年你承揽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你分包的安装工程,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其中,2017年取得工程款项193,560.50元,2018年取得工程款项1,745,426.80元,2019年取得工程款项830,139.00元,2020年取得工程款项2,028,729.00元,2021年取得工程款项151,973.00元,合计取得工程款项4,949,828.30元(以上均为含税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环节
2016年至2021年你承揽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你分包的安装工程,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2017年取得工程款项收入金额合计360,658.50元(不含税金额为350,153.88元),2018年取得工程款项收入金额合计1,745,426.80元(不含税金额为1,694,589.13元),2019年取得工程款项收入金额合计830,139.00元(不含税金额805,960.19元),2020年取得工程款项收入金额合计2,028,729.00元(不含税金额1,969,639.81元),2021年取得工程款项收入金额合计151,973.00元(不含税金额147,546.6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0194民初243号〕复印件;
2.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94民初2124号〕复印件;
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1民终1838号〕复印件;
4.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5.银行流水;
6.其他证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144,168.70元(其中:增值税66,983.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93.52元,个人所得税72,992.06元)0.6倍的罚款,罚款金额86,501.21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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