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 发表于 2023-12-29 15:40:39

运用国际情报交换查出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三罚〔2023〕90号
青岛LKY工贸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01月01 日至2019年08月31 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经对你单位出口业务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16笔信用证所载业务存在低值高报行为,通过比对银行调取的信用证结算的金额与你单位留存备案单证资料对应的申报金额,你单位上述业务实际结算货款为156240.00美元,你单位自行在出口退税系统中申报16笔业务共计637200.00美元,美元差额480960.00美元。对你单位上述信用证业务存在的低值高报行为,经计算应追回出口退税款520150.54元。
经对国际情报交换韩国相关部门提供的与你单位相关的韩方企业提供的进口报关单等资料与你单位自行申报数据匹配比对,你单位325份提运单业务对应的353笔报关数据,存在低值高报行为,实际销售额为2937317.5美元,你单位申报出口销售额为11370791.5美元,美元差额8433474.00美元。经计算应追回出口退税款9458206.50元。
另外,对你单位开具的收购发票所列农户进行核查,其中23人承认未种植过相关农产品,你单位与上述农户之间亦未存在资金往来,你单位在与上述农户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37份,金额合计11974014.0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17522.44元,上述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开具收购发票上所列供货人的笔录、相关记账凭证、对公账户和部分业务员个人账户银行流水等,证实所列农户未种植过收购发票上所列的农产品;
2.经青岛农村商业银行确认的信用证资料、形式发票、企业自制装箱单、提单复印件,你单位提供的形式发票、企业自制装箱单、提单复印件等,证实存在低值高报行为;
3.国家税务总局传递的韩国发回的情报交换资料,证实低值高报行为;
4.你单位纳税申报表、《出口退(免)税免抵退税汇总表》、《出口退(免)税免抵退税明细表》等,证实你单位利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低值高报等手段违法取得出口退税款。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9/376_1703835637604.png?width=81&size=273
二、处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1237份,涉及发票金额11974014.00元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17522.44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参照《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规定,对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34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第二条,参照《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低值高报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1417522.44元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5倍罚款2126283.66元。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9/214_1703835637704.png?width=81&size=2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126283.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批准,对你单位停止进出口财税通退税权一年半。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9/612_1703835637839.png?width=81&size=273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26283.6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为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八日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9/290_1703835638010.png?width=81&size=273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134号
发布时间: 2023-12-27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3年134号
青岛LKY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3〕18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3〕18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3〕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3〕189号
青岛LKY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经对你单位出口业务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16笔信用证所载业务存在低值高报行为,通过比对银行调取的信用证结算的金额与你单位留存备案单证资料对应的申报金额,你单位上述业务实际结算货款为156240.00美元,你单位自行在出口退税系统中申报16笔业务共计637200.00美元,美元差额480960.00美元。对你单位上述信用证业务存在的低值高报行为,经计算应追回出口退税款520150.54元。
经对国际情报交换韩国相关部门提供的与你单位相关的韩方企业提供的进口报关单等资料与你单位自行申报数据匹配比对,你单位325份提运单业务对应的353笔报关数据,存在低值高报行为,实际销售额为2937317.5美元,你单位申报出口销售额为11370791.5美元,美元差额8433474.00美元。经计算应追回出口退税款9458206.50元。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9/107_1703835638155.png?width=81&size=273
另外,对你单位开具的收购发票所列农户进行核查,其中23人承认未种植过相关农产品,你单位与上述农户之间亦未存在资金往来,你单位在与上述农户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37份,金额合计11974014.0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17522.44元,上述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1237份,涉及发票金额11974014.00元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17522.44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应追缴出口退税款1417522.44元。其中,2018年应追缴进出口财税通退税款728827.08元,2019年应追缴出口退税款688695.36元。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9/266_1703835638285.png?width=81&size=27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对情报交换涉及的部分应追缴出口退税款9978357.04元,扣除虚开发票已追缴的出口退税1417522.44元后,还应追缴出口退税款8560834.60元。其中,2018年追缴出口退税款3491297.67元,2019年追缴出口退税款5069536.93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五条第(九)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低值高报手段违规取得的出口退税应视同内销,根据其真实出口金额计算,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535819.54元,其中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834485.11元,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1701334.43元。因截至2019年9月末你单位有留抵税款608703.82元,抵减留抵后,应补缴增值税合计1927115.72元,其中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225781.29元,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1701334.43元。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9/922_1703835638391.png?width=81&size=2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建税134898.10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7813.47元;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8542.31元。
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因产生免抵额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611795.75元冲抵本次检查视同内销部分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31253.88元,本次检查不再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9/409_1703835638591.png?width=81&size=273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为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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