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私募基金员工跟投系列问题梳理(相关规定梳理、常见国资私募员工跟投方式及持股平台选择、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与员工跟投的比较等)
一、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界定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界定,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包括:
1. 国有独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 前述两类企业对外出资,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企业;
4.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二、国资私募员工跟投的相关规定梳理
(一)中基协是否允许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2 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定义: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因此可以看出对于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基协是允许其正式员工及其股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跟投的。
(二)国务院是否鼓励国有创投企业员工跟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十二)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鼓励国有企业集众智,开拓广阔市场空间,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
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
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各地关于国有私募基金的员工跟投政策
不同于民营私募基金管理人,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受较严格的国资监管约束,除了要遵守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要求,还要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目前从中央到部分地方均出台了相关规定,允许和支持国有私募基金(创投基金)管理人建立员工跟投制度,为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跟投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以下汇总部分地区的国有私募基金的员工跟投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8/823_1703693407256.png?width=1080&size=267568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8/707_1703693407747.png?width=1080&size=348187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8/508_1703693408134.png?width=1080&size=72146
(四)跟投员工范围的相关规定
1、国资委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33号)对国有企业跟投员工范围作出如下限定:
(1)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2)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3)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
(4)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5)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综上,国有企业员工跟投对于参与人员设有严格标准,仅允许在关键岗位工作且与业务发展相关的人员参与,劳动合同或社保不在本公司的员工跟投难以通过中基协的员工跟投产品备案;“上持下”予以明确限制,且地方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即集团公司的公司员工(含集团领导)不得直接或间接参股下属公司,下属公司高管兼为集团员工的除外。
2、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综上,集团公司以外人员(专指管委会领导)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性未有明确定论,相关人员负有报告义务,会被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关注。当其投资的基金与自己的身份及业务具有关联关系,且基金具有国资背景,可能通过该等基金进行利益输送或其他情形时,则可能被认定为从事营利性活动而违法。同时,在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穿透核查”监管下,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是重点核查对象。因此,管委会领导原则上不建议直接参股或者通过基金产品跟投,尤其是分管领导。
三、常见的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方式及持股平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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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8/372_1703693408667.png?width=461&size=14872
国资私募管理人最常见的跟投方式为,间接跟投,即成立一个员工跟投平台对私募基金进行跟投,私募管理人通过员工跟投平台对跟投员工进行集中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员工跟投平台对私募基金的实缴金额最低为100万。
不同持股平台的优点和缺点比较如下: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8/903_1703693408747.png?width=1080&size=500743
以下择要说明不同持股平台所涉相关重点问题。
(一)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国企员工跟投的基本形式是跟投人员使用自有资金与其所在企业(母公司)共同投资项目公司/被投子公司来实施创新业务,因此目前在实践中极大可能不能被认定为《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项下不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的‘员工持股计划’,因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可能需要穿透计算被投子公司的股东人数,如果参与员工跟投计划的人数较多、涉及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穿透后跟投人员总数超过200人,被投子公司被认定股东人数超200人而引发中国证监会非公部审批的风险较大。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根据前述规定,如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被投子公司股权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须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向自然人分配股权转让款时,自然人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可能增加额外的所得税成本。
此外,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同,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亦可能需要穿透计算被投子公司的股东人数。如果参与员工跟投计划的人数较多、涉及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穿透后跟投人员总数超过200人,被投子公司被认定股东人数超200人而引发中国证监会非公部审批的风险较大。
(三)以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持股平台
1、主要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由于员工持股所面向的对象既不属于不特定公众,也不属于合格投资者,因此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持股平台的安排较为特殊。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委托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设立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而对于非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和《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这两个文件中提及并认可(国有和民营)非上市公司亦可以选择以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
前文提到,国有企业员工跟投计划与相关证券监管领域认可的依法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并不相同,在基础结构与具体方案上均会存在显著差异。但是,从法律关系上看,员工跟投仍然是一种员工持股,因此,我们理解,依据相关国资监管机构有关国企员工跟投试点意见设立并经批准的国企员工跟投计划采取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持股平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参与人数可以不受限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根据前述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信托公司可以受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由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委托人的数量和资格均有要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在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跟投计划后,会以员工持股计划/跟投计划的名义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单一信托计划作为持股主体。
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与员工跟投的比较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是指在国有企业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员工,以自有资金或科技成果,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的员工持股行为。
员工持股和员工跟投作为不同的中长期激励方式,两者有诸多共同点,例如:
1. 在实施方式上,员工持股和员工跟投均可以其个人名义直接实施持股/跟投行为,亦可通过持股/跟投平台间接实施持股/跟投行为;
2. 在出资方面,国有企业均不得向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3. 在股权结构方面,就国有企业,对其实施员工持股和员工跟投后,其通常仍保持国有控股地位。
同时,两者也存在诸多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五、国资员工跟投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跟投权益转让与退出问题
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员工跟投时,出于对员工跟投目的、员工跟投管理等方面因素的考虑,一般会对跟投员工跟投权益的转让及退出做出相关安排。原则上,除发生或存在跟投制度规定的跟投员工可退出或应退出跟投的情形外,在项目跟投期间,跟投员工一般不得提前退出对跟投项目的跟投。例如,员工跟投制度通常会明确:在满足特定条件或发生特定情形时,跟投员工可以退出对跟投项目的跟投,或应将其跟投权益转让给实施单位或实施单位指定的主体,或实施单位有权收购跟投员工持有的跟投权益。
实务中,常见的员工跟投退出条件、情形或安排包括:
1. 跟投员工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辞职、调离、退休或被解雇等原因与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会根据前述情形设置不同的退出路径、退出价格等退出机制。
2. 在跟投退出方式上,通常包括向其他跟投员工转让、向经实施单位同意的外部第三方转让、减资退出、实施单位回购退出、上市后通过公开市场实现退出等方式。
3. 在选择时间或业绩作为跟投的退出条件时,其中:选择时间作为退出条件的,通常会设定一定的锁定期(如不少于5年);选择业绩作为退出条件的,通常会设定一定的锁定期(如不少于3年)和一些与跟投项目直接挂钩的效益类考核指标,如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投资回报率等。
(二)跟投政策调研实践
通过对100多家机构的调查发现:
1.34%以上的基金实行强制跟投政策,45%的基金将跟投政策视作一种福利;还有20%的基金不允许跟投;允许投资团队单独跟投(而不强制,我们简称之为福利性跟投制度)某个项目的比例大大超出预期。在美国,这种“cherry pick”式的跟投由于会导致GP与LP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2.跟投政策跟基金性质相关性较大:越偏国资的基金采取强制跟投政策的比例越高,越偏市场化的基金采取强制跟投政策比例越低,美元基金几乎没有强制跟投;可见,国资的特性会导致对强制团队跟投政策的强烈偏好。
3.从投资阶段看:越早期的基金越不强制跟投。7成以上的早期基金将跟投视为一种福利政策;这个结果不管是偏左还是偏右,都有解释的理由:若倾向于福利,可能的解释是早期投资风险很大,机构将跟投作为一种激励。若倾向于强制,可能的解释是早期投资风险很大,机构要求投资团队必须自掏腰包利益绑定,以避免潜在的亏了大不了走人的道德风险。
4.从基金规模看:基金规模越小,强制跟投占比越低,福利跟投的可能性更大;基金规模越大,强制跟投的占比越高。这一结果,似乎并无因果关系,很可能有另外的因素同时导致了基金规模和强制跟投两个表现。一个可能的因素也与国资比例有关,因为越大的基金,国资的比例通常越高。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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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第一讲、产业基金(含政府/央国资LP)模式、设立运作、重点条款、监管实务
(时间:1月5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魏老师,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家私募股权基金和央国资产业基金长期业务顾问。在十几年的执业经验中,长期从事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结构化设计、基金募集、尽职调查、投资策略、文本制订、交易过程监控等法律服务,领域涉及医疗、高科技、教育、贸易、农业、仓储物流、房地产等,参与投资的项目资金总规模超百亿。
一、产业基金政府基金的特征、分类、模式、监管
(一)产业基金的概念、特征、分类
(二)产业基金的不同模式
1. 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
2. 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母基金
3. FOF基金/直投基金
4. 单一项目基金/盲池基金
5. 盲池基金/明池基金
6. 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基金/基金借款
7. 中央企业管理基金/中央企业参与基金
8. 结构化基金/平层基金
9. 招商型政府基金
(三)私募基金行业法规体系及最新《私募条例》要点
(四)中央企业基金的分类及央地合作新模式
(五)以政府引导基金、央国企为代表的LP占重要地位
二、产业基金的设立及运作一般规范(含政府/央国企LP)
(一)发起与设立
1. 资金来源
2. 资金形式
3. 投资领域和范围
4. 投资限制
5. 决策程序
(二)募集及备案
1. 基金募集及投资者要点
2. 基金业协会备案要点
3. 发改委备案要点
4. 发改委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要点
(三)运作和终止
1. 基金管理人(含双GP/双执伙)
2. 基金托管
3. 基金管理/管控(含关联交易)
4. 基金退出
5. 绩效评价/考核
6. 闲置资金使用
7. 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产业基金投资之重点条款解析(含政府/央国企LP)
(一)经济性条款——钱进
1. 出资顺序
2. 出资规模
3. 迟延出资的豁免
4. 扩募
(二)治理性条款——管理/控制力
1. 关键人士条款
2. 投资限制条款
3. 投资运作决策
4. 信息披露
(三)经济性条款——钱出
1. 管理费
2. 合伙企业费用
3. 收益分配
四、产业基金监管关注要点
(一)产业基金监管体系
(二)证监会/中基协行业监管关注要点
(三)产业基金财政与审计监督关注要点
(四)产业基金国有资产监管关注要点
五、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合伙型产业基金主要退出方式、争议关注要点及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1月5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魏老师,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家私募股权基金和央国资产业基金长期业务顾问。
一、产业基金退出方式1——上市减持退出
(一)私募基金上市减持退出现状
(二)锁定期规则
(三)减持规则
(四)私募基金减持退出关注要点
(五)股东违规减持的2亿天价罚单案
二、产业基金退出方式2——对赌回购
(一)对赌回购条款的概念
(二)对赌主体、标的以及工具
(三)对赌回购条款的效力
(四)主要法律争议及关注要点
三、产业基金退出方式3——份额转让退出
(一)份额转让前的关注要点
(二)份额转让的程序(管理人角度)
(三)主要法律争议
(四)S基金交易平台介绍
(五)S基金案例解析及交易建议
四、合伙型产业基金争议解决退出
(一)管辖——诉讼和仲裁如何选择
(二)保全财产线索的获取方式
(三)回购纠纷案件证据的搜集及取舍策略
(四)切中要害、以打带谈
五、合伙型产业基金清算
(一)基金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的程序
(二)实物分配股票/股权程序及关注要点
六、基金管理人责任承担及风险防范
(一)管理人的信义义务
(二)管理人的投前尽职调查义务
(三)募集及适当性义务
(四)投资运作中的义务
(五)投后管理中的义务
(六)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
(七)基金合同延期和基金到期后管理人职责
(八)清算与投资人损失
(九)其他
七、答疑与交流
【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月5日下午16:30-17: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三讲、产业基金的项目投资逻辑、法律财务尽调风险研判和案例解析
(时间:1月6日上午9:00-12:00 )
·主讲嘉宾:罗老师,某央企产业资本/基金资深风控官。专注于私募股权投资、风控、合规管理、法务等工作十几年。过往参与管理的资产规模在百亿以上,有法律资深功底以及项目一线业务负责人经历,工作经历贯穿私募基金募、投、管、退、风控合规监管环节,涉及行业包括半导体、轨道交通、新能源、智能制造、新材料、教育、房地产等。
一、产业私募股权投资投资逻辑透视
(一)顶层设计下的投资透视
(二)投资逻辑的整体思考
(三)细分行业投资逻辑分析
1. 半导体的投资逻辑分析
2. 汽车电子的投资逻辑分析
3. 自动驾驶赛道投资逻辑
4. 双碳领域的投资逻辑分析
5. 先进制造的投资逻辑分析
7. 数字经济+信创+工业互联网的投资逻辑分析
6. 其他
(四)央企和产业资本与地方国资、金融机构的产业基金合作
二、项目筛选考量要素实务分析及案例
(一)业务、产品及核心竞争力
1. 主要业务及产品的剖析
2. 核心竞争力的分析、来源、市场证实、常见错误
3. 典型案例
(二)技术的判断和风险点
1. 新兴技术成熟度曲线
2. 技术风险判断路径
3. 具体分析方法
4. 典型案例
(三)商业模式的剖析
(四)商业逻辑的思考
(五)产业资本投资逻辑的不同关注点
三、财务风险控制实务要点及案例分析
(一)IPO问询财务问题统计分析
(二)财务尽调内容及风险分析
(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四)财务造假常见手法及案例
(五)关联交易与不合理关联交易的常见表现
(六)客户集中度风险及案例
(七)内控健全有效分析及案例
四、法律风险控制实务要点及案例分析
(一)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
(二)股权代持行为
(三)同业竞争风险防范
(四)资产状况
(五)知识产权常见问题
(六)人力资源方面
(七)公司治理问题
(八)其他常见法律问题
五、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产业基金的投资交易结构条款设计、投后管理与退出及案例分析
(时间:1月6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罗老师,某央企产业资本/基金资深风控官,专注于私募股权投资、风控、合规管理、法务等工作十几年。
一、交易结构设计实务要点及案例分析
(一)常见交易结构
1. 新设公司VS增资
2. 受让老股
3. 基金份额转让
4. 产业资本投资协议特殊关注要点
(二)估值问题
1. 常见估值风险
2. 热点投资案例及反思
3. 国有企业估值的特殊要求
(三)投资类协议体系分类及要点
(四)风险缓释
1. 估值调整
2. 常规风险缓释-对赌回购
3. 领售权/拖售权/强制出售权条款
(五)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二、投后管理实务要点及案例分析
(一)投后管理的发展阶段
(二)投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常规性管理
(四)投资协议执行监督
(五)投后检查与访谈
(六)风险监测与预警
(七)投后管理常见搭建方式
三、投后赋能实务要点及案例探讨
(一)赋能难点和探讨
(二)投后赋能主要内容
(三)不同投资阶段的赋能侧重
(四)增值服务能力来源——投资机构
(五)增值服务能力来源——从业人员
(六)搭建思路
(七)赋能公司治理
(八)小结:有所为有所不为
四、项目退出路径选择、实操要点及案例分析
(一)退出的考量因素
(二)不同投资策略的退出策略
(三)五种退出路径及比较
(四)不同退出路径收益比较
(五)IPO退出:板块选择、现状、锁定期、减持
(六)并购退出/股转退出:难点、要点、时机
(七)广义S基金:接续基金、S交易要点及时机
(八)风险项目处置:谈判方案、僵局处理、诉讼仲裁
(九)基金清算要点
五、答疑与交流
第五/六讲、国资产业基金运作投资策略及投资并购案例分析
(时间:1月7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张老师,深圳远致富海投资投资总监、某产业基金负责人,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擅长股权投资和上市公司并购。
一、国资产业基金的运作逻辑和投资策略分析及案例
二、国资上市公司投资并购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三、产业基金股权投资案例与对标上市公司分析
四、产业基金二级市场投资理念方法及投资案例
五、答疑与交流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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