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被定性恶意虚开?
徐税稽一罚49号一、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发票取得及成本列支情况
检查人员通过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于2016年1-11月接受天津吉*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为:发票代码:12001***30,发票号码:007***06,发票代码:1200***130,发票号码:074***26-074***30,075***91,078***69,发票代码:1200***130,发票号码:001***24,002***58-002***60,发票代码:1200***130,发票号码006***86-006***88,金额1128511.12元,税额191846.88元,价税合计金额1320358元,于2016年当年认证抵扣并列支成本。
你单位2016年接受天津阳*流体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21份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30,发票号码018***06-018***26,金额206222.25元,税额35057.75元,于2016年当年认证抵扣并列支成本。
2.对涉案发票的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要求你单位提供检查所属期间账簿、记帐凭证等有关资料,你单位无法提供;2019年7月10日检查人员责令你单位在10日内提供相关帐簿、凭证,购销合同以及转出的进项税额对应的发票明细,你单位逾期仍未提供。
你单位《情况说明》显示,下游企业需求一批管件阀门,遂通过网络天津吉*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阳*流体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取得联系,约定送货上门后,支付承兑汇票和现金,供货单位再把发票邮寄过来,后来再次要货的时候与对方联系不上了。
由于你单位经营不善,会计人员解散,你单位处于倒闭状态,在多次辗转搬家过程中导致资料丢失,账簿、记账凭证、发票等会计资料无法找到,不能提供完整的涉税资料。检查人员检查了你单位的银行交易明细,未见与天津阳*流体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吉*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你单位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支付货款,也无货物运输记录,检查人员认为你单位为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所属期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7123.23元。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处2000元罚款;对你单位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所属期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27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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