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12-25 13:55:24

东方甄选,爆了!捐赠500万,作为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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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
前两天甘肃刚经历了一场地震
震级虽然不大
但在这么冷的天气下
营救依然困难重重
但令人感动的是无论是普通网友、明星还是知名企业
都在在尽自己的一份力量给甘肃捐款/物资
这不
这几天刚平息“小作文”事件的
东方甄选
又一次走进了大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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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东方甄选的捐赠行为
网友也纷纷表示感谢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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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
新东方和东方甄选在经历了全网讨论和质疑后
仍然不忘自己的社会责任
这种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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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作为上市公司
捐赠支出
是必须严格的按规定进行
账务和税务处理的
作为会计
我们当然也得学习一下
01
企业捐赠支出涉税及会计分录
一、增值税
(一)视同销售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二)特殊情况——免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三)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将外购或自产货物直接无偿捐赠:1.如果按规定视同销售(一般计税方法),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2.如果按规定视同销售(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增值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允许扣除的三年时限,从次年开始。例如2021年度“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能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至2022、2023、2024年度扣除,最长是在2024年度扣除,如再不能税前扣除的话,2021年度未能扣除的部分就无法税前扣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提醒】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二)捐赠价值的确认1.一般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
(1)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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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3.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例】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物质的时间与实际捐赠时间很接近,那么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会按照购买价格确认捐赠额;如果企业生产产品捐赠,那么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会按照最近其对外销售价格(不是建议零售价格)确认捐赠额。(三)申报1.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已体现在利润总额中,可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全额扣除。2.年度汇算:同时填报视同销售和捐赠支出
02
3种捐赠形式
会计处理及报表申报
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成本80万元,已抵扣进项1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会计利润500万元,不考虑特殊情况,以下几种捐赠形式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一、用于非公益性捐赠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93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视同销售
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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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二、用于公益性捐赠1.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93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2.企业所得税处理(1)视同销售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2)捐赠支出限额税前扣除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另外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53万: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三、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捐赠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9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额) 1000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处理(1)视同销售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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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03
公益性捐赠注意事项
一、捐赠途径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纳税人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捐赠,才属于税法中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若纳税人直接捐赠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捐赠的,则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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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捐赠对象
纳税人进行捐赠的对象,必须是税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及慈善活动的捐赠,否则不能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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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捐赠凭证
企业或个人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当取得相应加盖公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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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对个人来说,若在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对企业来说,若企业集团统一捐赠的,可以凭借受捐赠方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及转账凭证、集团公司出具的捐赠明细、分割单等作为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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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捐赠形式
企业若采用非现金形式进行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同时,在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内,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来源:本文由税来税往整理发布,素材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税务经理人,财务经理人,二哥税税念等。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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