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12-25 12:35:18

【20231224 每日一税】股东用他人名义向单位借款未归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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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4 每日一税】
股东用他人名义向单位借款未归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的法律风险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53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12月22日,有同学咨询:企业股东通过其亲戚从企业借款,年底未归还且未用生产经营,也没有税务风险?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M公司的股东刘**,2020年通过其亲戚王**从M公司借款800万元购买住房。截止2023年11月30日,该借款尚未归还。问:该借款未还有何税务风险?
【解析】M公司的股东刘**,通过其亲戚王**从M公司借款800万元购买住房,其实质是M公司的股东刘**从其所投资的公司借款用于购买住房,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旦被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可向M公司的股东刘**追缴个税160万元,并对扣缴义务人M公司处0.5倍到3倍罚款。
【实务案例】2023年12月07日,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江苏**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税稽罚〔2023〕130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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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你单位股东黄某因个人原因以其亲戚名义向你单位借款16,500,000.00元,截至2023年4月17日(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之日)尚未归还。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你单位股东黄某因个人原因共向你单位借款7,773,893.00元,截至2023年4月17日,黄某已归还你单位645,000.00元,剩余款项7,128,893.00元尚未归还。经核实,上述款项均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应视同股东利股红分配,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股红)。
对违法事实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4,725,778.60元【(16,500,000.00+7,128,893.00)×20%】。
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一倍的罚款,计4,725,778.60元。
总结:个人股东用他人名义向单位借款未归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缴应缴未缴个税,并处0.5倍到3倍罚款。
延伸阅读
案例:股东借款年终未还未扣个税被罚款17530209元
经典案例:给股东发的年终奖被视同分红追缴个税
最后3天:务必抓紧催收个人股东借款
个人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扣缴义务人被税务稽查处罚款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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