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人:请及时申报缴纳社保费,缓缴的社保费请在12月27日18:00前完成缴纳!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23/756_1703283912170.gif?width=1000&size=207263一、所有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3年第3号)要求,自2023年12月1日起,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请各位缴费人在12月1日-27日及时办理社保费申报缴纳!
二、缓缴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43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晋人社厅发〔2022〕47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036号)规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需要补缴缓缴期间社保费的缴费人,请及时在人社部门进行核定,在12月27日18:00前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申报缴纳社保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43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50号)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需要缴纳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请在12月27日18:00前完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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