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0:52:3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200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0〕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实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因此,各级国税部门要在继续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建设,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认真抓好税收征管质量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为确保考核工作规范统一、公平公正、简便易行,全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均以新的《考核办法》为准。考核指标的名称、数量、口径、内涵等不得随意变动。
三、由于新的《考核办法》设定的指标多为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部分“结果”的反映,而在实际工作中,更应注重执法“过程”的规范。为了兼顾并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原则上“征管专项考核”以本办法为准。
四、为了避免或减少重复检查考核,除在考核指标内容、口径上注意衔接外,还应在检查的频率、方式、结果上注意衔接。对此,各级国税部门本着自查为主,逐级考核的原则,对同级国税机关各内设职能部门在实施各类检查考核时,应避免相同指标重复检查考核。
五、为了准确、及时、便捷地了解、掌握各基层征收单位征管质量指标日常完成和达标情况,自治区局拟在部分盟市局现已开发的考核软件中选择、指定一个作为全区统一的考核软件,并修改、完善后下发各地使用。因此,各地区未经自治区局同意,不得自行再开发这类软件,以确保全区考核软件规范统一,并避免浪费。
六、各项指标不论是手工计算,还是计算机提取,其取数范围、时间、来源等必须与本考核办法的规定一致。取数依据(包括分子和分母中的各因素)必须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即: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各类资料、凭证、文书、信息等。
七、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应每半年将本地区所属各征收单位的考核结果按《通知》中所附的统计表汇总、上报自治区局。上报时间为半年、年度终了后30日内。
八、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将从2000年起执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文件中与本办法口径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区局2001年目标管理实施方案中有关征管质量考核的各项指标,将按本办法的考核口径修订下发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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