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2-23 01:25:12

纳税信用复评,请于12月31日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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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如果您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别忘记在12月31日前申请复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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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税务机关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维度,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与服务。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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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什么是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信用复评具体指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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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什么时间可以申请复评?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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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即结果发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 新设立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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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对新办纳税人复评结果有异议的,在12月31日前可申请复评。
04
怎么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一式两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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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区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复核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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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主管税务机关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4.纳税人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
5.文书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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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供稿:青岛税务
审核:纳税服务处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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