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月的代账服务纠纷居然打到二审,是谁在卷?
失败了的节税引发服务费的纠纷,狗血事典型:“节税”服务被稽查处罚,双方就负担打起了官司
青岛雷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RYS财税管理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7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雷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9Y。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RYS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D1T。
法定代表人: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青岛雷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RYS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YS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2民初9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雷音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由RYS公司退还服务费3000元;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融*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认定错误。(一)一审判决遗漏雷音公司提出的主要退费原因即雷音公司在咨询过程中,RYS公司提出违法建议。虽然RYS公司抗辩这是对雷音公司要求买发票的答复,但雷音公司在一审提交的税务局完税证明可以看出,通过合法合规手续,自然人代开发票税点为1.05个点。雷音公司不可能要求RYS公司采用违法手段去购买税点更高的发票。无论代开发票的主体范围是否应为代雷音公司开发票,RYS公司作为专业财会公司也不应提出购买发票这类偷税漏税的建议。雷音公司作为合法纳税人,对RYS公司的专业性、合法合规性丧失信心,故要求与RYS公司解除合同,退还费用。(二)一审判决对增值项目中的委托开票、代开发票理解错误。案涉合同并未对主体进行限定,该合同为RYS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于合同中的条款解释应有利于雷音公司。一审法院主动限缩委托开票、代开发票的范围,跟实际中财会公司服务的范围并不相符。以此认定RYS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已尽职尽责缺乏事实依据,应予纠正。二、一审判决上诉人应按照合同标的总额的30%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属于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RYS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专业不合法致使雷音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应以RYS公司尽职尽责但雷音公司无故终止为前提。RYS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提供过任何服务、未报过一次税、记过一天账,未产生任何损失。在此情形下,要求雷音公司支付合同标的额30%作为违约金明显过高且不合理,应予调整。三、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总额为2400元,计算违约金也应当以2400元为基数计算。
被上诉人RYS公司辩称,合同金额是3000元,被上诉人的代理记帐费用是2400元/年,600元是用于之前补账的费用。合同分两部分,2400元是代理记账的费用,600元是被上诉人服务的费用。自然人以1.05个点代开发票不属于被上诉人的服务范围,且只是被上诉人的建议,并不是给上诉人操作。被上诉人的增值服务是指客户公司本身的开票服务,被上诉人可以给客户开票,是指客户正常业务的来往交易中,客户委托被上诉人托管税控盘,开具客户公司正常交易的发票。
雷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合同己于2021年6月30日解除;2.RYS公司返还雷音公司委托费用3000元及利息1.92元(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现暂计至2021年7月6日);3.赔偿雷音公司垫资费、律师费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RYS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雷音公司与RYS公司签订了《RYS服务协议》,协议约定:RYS公司应为雷音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及增值服务项目,其中具体包括纳税申报、日常财税咨询、税务局代开发票、委托开票服务等。故RYS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为雷音公司开票、报税、记账。代理记账服务费用2400元,增值服务项目600元,合计3000元。违约责任约定:双方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签订总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合同签订后,雷音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RYS公司支付服务费3000元。雷音公司一审提交雷音公司法定代表人与RYS 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一宗,律师函、视频录像、回执及律师费发票,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雷音公司一审提交开票材料一宗,一审法院认为该开票材料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会服务合同纠纷,雷音公司与RYS 公司签订了《RYS 服务协议》,合同中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雷音公司依约向RYS 公司支付了服务费,RYS公司向雷音公司提供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经审理查明,本案系雷音公司租赁了房屋,向房东缴纳了房租,因租房发票引发的争议。雷音公司向RYS公司咨询代开发票的业务问题,RYS 公司对其答复未能使雷音公司满意,后雷音公司通过其他途径代开了租房发票。根据双方签订的《RYS 服务协议》,RYS公司向雷音公司提供的财会服务系代理记账服务以及部分增值服务项目,其实增值服务项目中包括税务局代开发票服务,但这里的代开发票,应当是由RYS公司受雷音公司委托,代雷音公司到税务局办理雷音公司的相关发票业务。本案中,雷音公司要求RYS公司进行服务的,是本应由其房东向雷音公司出具的发票,不应属于双方签订的《RYS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应由RYS公司完成的服务义务。雷音公司据此主张RYS公司委托期间不尽职不尽责,损害其利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雷音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RYS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RYS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该律师函,未提出异议,且当庭同意解除。一审法院确认双方《RYS服务协议》已于2021年6月30日解除。但是,没有证据表明RYS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雷音公司进行服务,雷音公司主张单方面解除《RYS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签订总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因此,本案中,RYS公司抗辩称同意解除合同,要求扣除30%违约金后将剩余服务费退还给雷音公司,一审法院对此抗辩意见予以支持,RYS公司向雷音公司退还服务费3000*70%=2100元。雷音公司要求RYS公司支付利息和相关费用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青岛RYS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雷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2100元;二、驳回青岛雷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RYS财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雷音公司解除合同是否有正当理由。雷音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具有正当理由,一是因RYS公司向其提出购买发票的违法建议,导致其对RYS公司的专业性和合法合规性丧失信心;二是因RYS公司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代开发票”的合同义务。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合同相对性,《RYS财税服务协议》“增值服务项目”中“税务局代开发票”应理解为代雷音公司开具发票,不应扩大解释为替雷音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代开发票。第二,雷音公司与RYS公司签订《RYS财税服务协议》的主要合同目的是由RYS公司为其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代开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且雷音公司未举证证明RYS公司在代理记账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雷音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RYS财税服务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签订总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及双方“订单信息确认表”的确认,代理记账服务的价格为2400元/年,增值服务项目的价格为600元,合同签订总额为3000元,一审以3000元为基数、按照30%计算合同违约金为9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雷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青岛雷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 *
审 判 员 曲 *
审 判 员 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
书 记 员 刘**
典型:“节税”服务被稽查处罚,双方就负担打起了官司
代理记账期间发生的偷逃税款补缴与罚款由谁承担?
出具年度审计、税务鉴证报告后被税务处罚,要承担服务责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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