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税之声第一百六十一期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19/265_1702961141609.gif?width=900&size=8982810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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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有这些: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例如以下情形免征车辆购置税: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新能源汽车;
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外)
注意!免税条件消失后需要补缴车辆购置税
案例解读
海外留学的小刘去年回国后购置一辆自用国产小汽车,享受了免征车购税优惠政策,他今年想置换新车,将该车转让给同事小张,那么小张需要补缴车购税吗?
是的,需要补缴。免税条件消失时,购买该车的新车主需要补缴车辆购置税。
补缴政策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及时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
发生转让行为的
·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未发生转让行为的
·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纳税地点确认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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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
扣款了吗?哪天扣呀?要不直接缴费吧!最近北京家长群里都是这样的对话,大家说的是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也就是咱们俗称的“一老一小”医保。
此前我们发布了参保缴费指南,详细情况请查看。
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今起集中参保!可通过5种方式缴费。
今天咱重点说说,大家现阶段关心的几个焦点问题。
1.到底什么时候扣款会不会重复扣?
对于原来已经参保缴费的人群来说,如果在银行签订了批量扣款协议,就可以直接存钱等银行扣款,12月银行批量扣款日为15日、18日与19日。如果您已经在银行卡里存钱了,就可以耐心等待扣款。
有些人表示,那这个月有三次批量扣款,会不会重复扣款呢?这个您可以放心,银行扣款成功后是不会重复扣款的。
2.想自己直接缴费哪个渠道最方便?
京通小程序就很方便。在缴费支付环节,缴费人可以选择“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支付”三种支付方式完成社保费缴纳,实现缴费办理实时支付,缴费结果即时可查。
有人还想问,我已经在银行卡里存钱了,但是现在不想等扣款,想直接在京通缴费,会不会到了扣款日期银行重复扣款,这种情况也是不会出现的,您可以放心缴费。
具体怎么用京通缴费请查看
自然人掌上缴纳社保费,更方便!
3.能用医保个人账户为家庭成员缴纳保费吗?
可以,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足额的情况下,除可为自己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外,还能为已建立共济关系的家庭成员缴纳保费。初次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为家庭成员缴纳保费时,需先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或经办柜台办理共济备案。
具体怎么办理备案请查看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备案,操作流程!
4.有疑问怎么办?有联系电话吗?
关于参保及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缴费业务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关于税务渠道缴费业务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使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有疑问,可以拨打400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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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税收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展情况,现就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免税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相关车型要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
三、2024年6月1日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的技术要求废止。
四、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要提升监测平台效能,做好风险预警提醒,及时上报车辆事故报告。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
附件: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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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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