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7 每日一税】重要:应按未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的税务风险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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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每日一税】
重要:应按未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的税务风险简析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52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12月15日,有同学咨询:公司发现以前年度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未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有何税务风险?现就该话题与大家简要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2018年6月,M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含增值税价348万元的外购机器设备对A公司投资,占股20%。2023年11月,M公司发现该公司未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请问:M公司和A公司有何税务风险?
【解析】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对外投资,应分别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税务处理
(一)M公司增值税税务处理及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M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含增值税价348万元的外购机器设备对A公司投资,应按规定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二)A公司增值税税务处理及风险
因M公司未按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若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若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无增值税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三)M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及风险
M公司以含增值税价348万元的外购机器设备对A公司投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应按机器设备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M公司进行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须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一般外购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不会大于外购价,故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税务风险。
(四)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及风险
M公司投入A公司的机器设备,A公司应账列固定资产,按规定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但因M公司未按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A公司不得将M公司投入机器设备的折旧额税前扣除。
如果A公司进行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M公司投入机器设备的折旧额作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则无风险;否则,存在被认定偷税,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鉴于M公司以机器设备对A公司投资截止2023年11月已经超过5年,M公司应按未按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A公司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偷税,追缴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税(费)款,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风险。
总结:纳税人应按未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导致少缴税款的,存在被认定偷税的风险。
【实务案例】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未视同销售定偷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一稽 罚*** 号
案件名称:***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对你公司处以偷逃增值税537,292.89元、城市建设维护税37,610.5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287,451.70元。
处罚事由:你公司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购买中重卡总装线、洒水车、叉车等固定资产4,683,300.00元,抵扣进项税额537,292.89元,当月又通过“固定财产清理”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投资,你公司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应记增值税应税收入4,146,007.11元,但你公司未记收入,导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37,292.89元、城市建设维护税37,610.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你公司应记收入而未记收入导致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行为并造成税款滞纳。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3384C
组织机构代码: 72***84
工商登记注册号:914***3384C
税务登记号:914***384C
居民身份证号:422623********3915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某某
处罚结果:对你公司处以偷逃增值税537,292.89元、城市建设维护税37,610.5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287,451.70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3
数据更新时间:2023-8-9
案例来源:税乎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未视同销售定偷税》(已链接,点击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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