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0:45:2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01〕33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年金额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年金额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01〕3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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