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2-15 21:10:44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补缴的提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15/685_1702645843977.jpg?width=1080&size=79660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补缴的提示

尊敬的缴费人:
2022年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政策已到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补缴期截止到2023年底。如您已享受上述缓缴政策,请于2023年12月25日前及时补缴已缓缴的费款,以免逾期产生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日

END
来源:黑龙江税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15/926_1702645844160.jpg?width=900&size=62090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补缴的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