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还没发生就开具4.15亿发票被处1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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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事由
(1)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向十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又红冲。2019年11月,你公司与十堰市***实业有限公司(****投资集团曾用名)签订“十堰市郧阳区食用菌扶贫产业建设工程项目(一期)”项目施工协议,合同金额45639.26万元,建设工期550天。合同签订后,你公司组织并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分别就劳务、机械、材料签订了专业分包和采购协议。
因2020年1月疫情爆发及项目实施区域规划临时调整,该工程建设项目暂停。
2021年,项目重新启动实施,****建筑公司因资金紧缺导致运转困难,随即向甲方申请预支工程款。应甲方要求,预付工程款需提供发票,你公司便开具了20183万元发票。发票开具后,因市场变化及项目运营主体发生变更,该项目改由十堰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并将建设规模缩减至6000万元左右,你公司便将已开具的发票做红冲处理,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对红冲发票进行进项抵扣,项目变更后继续由****建筑公司承建,2022年5月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2)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向十堰**砂石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又红冲
2020年12月,你公司与十堰**砂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5X0)签订“郧阳区汉江支流(神定河)环保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协议,合同金额26940万元。合同签订后,你公司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分别就劳务、机械、材料签订了专业分包和采购协议。
2021年3月,项目开工建设,公司因资金紧缺企业运转困难,随即向甲方申请预支工程款。应甲方要求,预付工程款需提供发票,你公司于3月、4月共开具发票17000万元。因疫情封控影响,工程无法实施,甲方无法预支工程款,你公司于5月将开具的发票做红冲处理。
9月工程复工,你公司又向甲方申请预支工程款,并开具发票5000万元,因环保督察发现受施工影响导致水质检测不达标,下达了整改通知,工程再次停工。你公司将已开具的发票做红冲处理。
2022年1月,你公司与“管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为有效避免该项目与“郧阳区汉江支流(神定河)管网工程”同步施工的影响,确保水质检测达标,决定该项目暂停,待管网工程完工后再行启动。目前,神定河管网工程已于2022年12月竣工验收,你公司近期已重新启动该项目施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之规定,对于你公司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即开具不含税金额41542万元发票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E+17
组织机构代码 303572866
工商登记注册号 4.20102E+14
税务登记号 9.14201E+17
居民身份证号 420321********003X
法定代表人姓名 董**
处罚结果 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3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8-8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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