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2001〕2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1〕2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盟市国税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于2001年1月1日起使用。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