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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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享受主体
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意: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判定标准
本公告中所称农户,是指:
(1)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2)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注意:
①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②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农户贷款判定标准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判定标准
本公告中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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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中农户是否包括外出谋生住户?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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