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内劳社办字〔2001〕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厅、民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厅、民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1〕37号
各盟市劳动(人事劳动)局、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九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劳社部发[2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当前,我区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如何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关系到自治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大力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全面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是解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开展社区就业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在认真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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