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新录 发表于 2023-12-15 17:45:4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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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至5月,安正铸造(安正铸造于2020年4月开始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范围)向杭州嘉亨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嘉亨”)采购生铁共计342.85万元,双方当时已签订协议、交收货物、开具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款项,安正铸造所采购的生铁已作为原材料全部投入生产阀体铸件并对外销售。
经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杭州嘉亨在2017年期间共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3份,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杭州嘉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涉及杭州嘉亨向安正铸造开具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342.85万元、税额合计58.28万元。
2023年6月,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台税三稽处64号),安正铸造应补缴增值税58.2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1万元、教育费附加1.75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17万元,同时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84.26万元,合计补缴税款148.3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前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122.91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安正铸造已按要求及时足额补缴各项税款148.37万元、缴纳滞纳金122.91万元,合计271.28万元。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税三稽不罚〔2023〕36号),“安正铸造的行为违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安正铸造与杭州嘉亨的采购交易系真实发生,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安正铸造的上述行为属于非主观故意取得不合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未给予行政处罚,仅追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合计271.28万元,所涉金额占报告期利润总额的3.61%,因此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公司已将补缴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补缴的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分别计入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损益类科目,上述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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