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滴学税法——以案说法:什么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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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学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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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为解决您身边的办税缴费烦恼,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推出“点滴学税法”专栏,便于您学习、了解,让知法成为素养,用法成为习惯。
以案说法:什么是偷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曝光一起网络主播王纯善偷逃税款案件。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精准分析,发现网络主播王纯善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稽查。经查,王纯善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进行商品销售取得经营收入,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218.30万元、增值税142.41万元。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王纯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53.61万元。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纯善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一、什么是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构成偷税要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税法上构成偷税需同时符合三个要件,即:1.主体适用;2.法定的偷税行为;3.结果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一)主体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构成偷税行为的主体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二)法定的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具体行为包括: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
3.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
4.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三)结果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三、案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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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网络主播王纯善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218.30万元、增值税142.41万元。符合在税法上构成偷税的三个要件,最终被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偷税,对王纯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53.61万元。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真诚提醒所有纳税人,要全面提升纳税意识,遵从税法,预判风险,合法合规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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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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