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2-14 06:40:25

高原税话丨建筑服务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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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将至,建筑服务跨区域涉税事项的咨询量大幅提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结合近半年来咨询量较大的热点问题,给大家专门制作了一期建筑服务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税指引,希望能帮到大家哟!

在此,温馨提醒大家,目前跨区域涉税事项全流程操作可在电子税务局上实现,非特殊原因不需要您前往实地办理,以更加高效便利的办税方式,提高了办税服务质效。

建筑服务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税指引
(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系统操作+热点问答)
税收政策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
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跨区域建筑项目问题需要区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应证明,未提供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登录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录入信息-保存-点击【下一步】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此功能非强制要求,可直接点击提交,提示成功即完成,等待税务局审核。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登录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登陆新版】-【其他功能】-【跨省报验户登记注册】-【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输入验证码-点击下一步;2.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人员信息】及【企业信息】后保存;3.跨区域涉税事项基本信息界面填选管理编号-办税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主管税务局、主管税务所、经营地街道乡镇-点击“提交”系统会提示交由主管税务局审核。
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填报是在机构所在地电子税务局上操作,报验登记是在项目经营地电子税务局上进行操作。做跨省报验户注册登记时系统会要求做实名信息采集,您可以登录西藏电子税务局官网,点击【登陆新版】-【自然人业务】-【用户注册】,填写相关信息之后提交即可完成实名认证。
跨区域涉税事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预缴
增值税预缴操作: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预缴操作: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项目部税费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1.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事项】,点击进入界面。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查询。
2.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和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选择“实际经营期”、“到达日期”,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缴纳税款情况”,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注:应在右上角身份切换模块,选择报验户切换,以报验户身份进行该业务操作。
跨区域涉税事项申请延期
电子税务局操作:1.登录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点击进入界面。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查询。2.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3.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中,带出纳税人编号,选择需要延期的项目,点击【保存】按钮。4.点击【下一步】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点击浏览选择待上传文件后,点击确定资料上传成功。已上传成功的资料可通过清空文件来删除,删除后可重新上传文件。5.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该申请提交到税务机关系统中。
完税证明打印
登录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打印】
热点问答
1.问:跨区域涉税事项一个报验用户下面有多项报验项目,如何切换身份?
答:1.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信息】-【账户中心】-【身份切换】-【报验户切换】-选择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点击“确定”。
2.问: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后,如何查询是否申报成功?
答: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上申报成功后,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到已申报成功的申报表,也可在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明细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中选择对应的申报日期查询。
3.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请问实际经营收入能够减掉分包款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提交审核后,需要多长时间审核通过?
答:如企业提交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审核资料无误或者无需补充,可即时办结。
5.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如何签订三方协议?
答:1.增加或维护银行信息: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核对银行信息,若没有银行信息或者信息不对都需要先增加或者维护银行信息(如果银行信息没有问题可不用操作第一步),如果您是属于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 ,请关注“关于推广应用“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的温馨提醒”。(链接-西藏税务微信公众号2022-06-30发布的通知),如需维护银行信息,请将开户行信息反馈至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
2.签订: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 新增-选择行政区划-银行行别-选择银行营业网点-自动带出清算银行行号、开户银行行号-填写缴款账号 -填写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生成三方协议号-保存-验证,如没有点击验证,可重新返回到网签三方协议页面-选择未验证的协议-点击“修改”-点击“验证”-协议状态显示“验证通过”后协议即签订成功。
供稿、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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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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