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0:40:5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1〕10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1〕10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深入贯彻新《征管法》,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于 2001年四季度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现将清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与意义
随着新《征管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深入进行,偷逃税与反偷逃税斗争更加激烈,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甚至不办理营业执照现象十分严重,有的采取经常更换经营地点的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监控,有的乘企业改制、改组之机,以各种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偷逃税收,有的钻税收优惠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办、假劳动就业、假合资等,税源受到了严重侵蚀,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机制,损害了国家税法的尊严,因此,强化税源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有组织的大规模的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可以彻底摸清税源底数,查补偷逃税款,减少税收流失,促进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符合新《征管法》的立法宗旨,也有利于全区税收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清查的重点
(一)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尤其是居民聚居区、城郊结合部、按地域划分征管范围的边缘区和各类集贸市场、专业市场;
(二)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合并、分设的单位和个人;
(三)代扣代收代缴单位;
(四)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的各类“假企业”;各类承包、租赁经营户;大商场中不与商场统一核算的出租柜台;写字楼、宾馆和饭店的租用客户等;
(五)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内设或下设机构;各类分支机构和不在同一地点的经营场所;
(六)各类办事处、中转仓库等非营利单位;
各地要根据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清查重点。
三、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删1年10月20日凸30日)为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各地要结合新《征管法》的宣传贯彻执行,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动员会和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做好对外宣传,发动纳税人自查自纠和互相监督,促使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和补缴税款;同时结合全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加强同当地工商、技术监督;统计、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为实地清查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2001年“月1日一12月20日)为重点清查阶,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统一组织人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重点地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核查其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边清查,边办证,边组织入库,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阶段(2001年12月20日一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地要通过清查工作,分析漏征漏管原因,总结经验教洲,建立和规范纳税人征管档案,制定相应的税源监控措施。
四、清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清理漏征漏管户、清查偷逃税款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税收秩序的一次综合治理,对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清查过程中要组织全体税干认真学习新《征管法》,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和处理,并加大处罚力度,以配合和加强税收秩序的整顿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同时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争取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同志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清查工作的领导小组,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使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与新《征管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整顿税收秩序工作成为有机的整体。
(二)在清查工作过程中,要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通过这次清查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如何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思路和方法,并能总结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改革路子,加强对纳税人的基础管理和税源监控,制定有效的征管办法,使税收征管工作回到正常的工作轨道上来,充分发挥税收管理的职能。
(三)及时沟通清查信息。在清查过程中,各地要通过网上或纸制的形式上报准备阶段和清查阶段的工作情况简报或动态,工作结束后于2002年1月1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上报清查工作总结及其统计表,在上报工作总结时要附有两个典型案例。
附: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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