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0:39:3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地税发〔2002〕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2〕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公安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自治区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通知》(内公通字20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全区各级地税、国税、公安机关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联合成立了打击涉税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部分地区成立了“公安、地税、国税联合打击涉税犯罪办公室”,并正式挂牌开展工作。在《通知》下发后近两年的工作中,各级地税、国税、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开展了各种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的的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斗争工作,特别是已成立“联合打击涉税犯罪办公室”的地区,充分发挥其“联合打击涉税犯罪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公安、地税、国税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积极开展工作,侦(查)办了大量的涉税违法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的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而且在维护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清理欠税、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当前情况看,涉税案件仍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重特大恶性涉税违法案件频频发生,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受利益驱使,置国家法律而不顾,大肆偷税、骗税、甚至暴力抗税、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和扰乱了国家正常税收秩序。对此,全区各级公安、国税、地税机关要有清醒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遏制涉税违法犯罪蔓延的势头,有效地维护我区正常的税收秩序。现就有关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征管主要问题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和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的规定,全区各级国税局、地税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应按照法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范围进行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涉税犯罪的案件具有自侦权,但考虑对涉税犯罪事实的查证、定性、诉讼及税收政策、涉税检查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问题,为保证案件的侦办、诉讼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原则规定,涉税案件在一般情况下,应由有管辖权的国税、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查办,经查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征管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涉税案件,如涉嫌涉税犯罪兼有其它犯罪的,应通知和协调同级税务机关协助联合侦办涉税案件;如不涉嫌追究其他刑事责任的,一般情况下转交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经税务机关检查并认定涉嫌犯罪的税案,应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涉嫌涉税犯罪的违法事实做出认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经认定不够成涉税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理,结案后向转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书面反馈查处结果;对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必须先行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涉税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接到通报后立即介入、及时开展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共同查办。
公安机关接受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税务机关;认为不需要立案侦查、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其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税务机关,同时退回有关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得拒绝、推诿、或以种种理由拖延案件的调查。
二、关于查补税款征收问题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九条和四十五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侦办涉税案件的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税款,不论是否结案,均应及时交税务机关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滞压税款,更不得挪做他用。公安机关不得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进入纳税户实施涉税检查,更不准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三、关于涉税案件的行政处理和刑事追究问题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并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的,由上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公安机关不接受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移送案件的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接受案件的上级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抗税案件,应依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严格的界定,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降格为一般的治安案件处理。凡“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放任犯罪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打击涉税犯罪的斗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各级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把打击涉税犯罪,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始终看作是共同的职责。要按照《通知》(内公通字20号)和本《通知》要求,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严厉查处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创造良好的依法制税环境而共同努力。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乡镇企业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快乡镇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民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乡镇企业局;各旗县(市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乡镇企业局:
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快乡镇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乡镇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大力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帮助残疾人实现政治上平等、经济上自立、精神上自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也是自治区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内容。我区现有社会福利企业744家,安置残疾人10503人,福利企业年创产值5.2亿元,实现利润4000万元,解决了部分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问题,也为国家创造了财富。但是,我区86.7万残疾人中,尚有20多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大部分分布在农牧区和小城镇,他们的安置就业及生活保障问题,给广太残疾人家庭造成压力,给社会带来问题,也影响到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为使我区的乡镇福利企业有个较大发展,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福利企业发展目标
一九九五、一九九六两年,要实现全区每个镇和乡镇企业基础好的苏木乡、镇都要有福利企业。每个福利企业安置残疾15至30人,年产值50万元至80万元,利润率达10%以上。原已有福利企业的苏木乡、镇,福利企业年产值要达100万元以上。到“九五”期末,全区苏木、乡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要达到70%以上,当地乡镇福利企业的产值利润分别占乡镇企业产值利润的10%和13%,使全区乡镇福利企业上一个新台阶。
二、认真落实福利企业减免税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地促进乡镇福利企业的发展。对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乡镇福利企业,经民政部门批准,可享受福利企业待遇,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01号文件规定进行扶持照顾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要鼓励国有、集体、乡镇(街道)、村(居委)兴办福利企业;鼓励工矿企业同民政部门联办福利分厂;鼓励群众集资联办或引进资金合作兴办福利厂。总之,凡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各有关部门都要给予批准、登记,给予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待遇。
经民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登记,税务部门核实的社会福利企业,除享受乡镇企业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有关减免税政策:
1、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社会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的办法是:社会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开税票交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交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社会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3、安置“四残”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4、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可免征所得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5、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人员比例超过35%(含35%)的一律免征能源交通和予算调节基金,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6、社会福利企业中安排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生产和生活自甩车辆,在征收养路费上予以优惠照顾,全年度暂按5个月包缴。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乡镇福利企业的发展
各地应把发展乡镇福利企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使乡镇福利企业的发展与乡镇企业的发展做到协调发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及时帮助乡镇福利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通过协调,把一些社会需要而又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给福利企业生产。各金融部门要按贷款评估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各级计划、经济、物资、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对乡镇福利企业应给予必要的指导、照顾。水电部门要在生产用水用电方面实行优惠价格。对于如期实现乡镇福利企业发展目标的民政主管部门和福利企业经营有方者、发明创造者,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者,获得显著经济效益者,推销福利企业产品有功者,同样给予奖励。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4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财政每年以资金匹配的形式筹集的一部分资金要认真落实到位,用以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和技改贷款的贴息。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中提取三分之一,集中用于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贷款贴息,有偿使用。乡镇福利企业职工要积极参加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
各级各部门要把带动残疾人与城乡居民同步实现小康视为自己的职责,及时检查指导,使乡镇福利企业能够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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