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了解下进料加工业务外汇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这种方式!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8号)的新政策,其中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政策有三点:1、进料加工业务可以收支轧差结算货款
汇发(2012)38和汇发(2020)14号都规定,进出口货物贸易应当全收全付,即出口多少收多少外汇,进口多少付多少外汇。
进料加工业务由于很多业务是跟同一个境外公司操作的,即原材料的供货商和客户是同一公司,这种情况下就有一些出口企业采用收款和付款相抵,然后直接收取差额。这种操作从外汇政策层面是不允许的,但是南方一些地区针对实际情况出台了可以收支轧差的处理,比如出口业务的80%以上是进料加工的可以按这种方式操作。
本次28号新政策明确了进料加工业务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的处理,但要满足条件才行:
(1)交易对手是同一人
即进料加工业务应为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的原材料从境外A购买,同时生产出成品后也必须卖给A,否则则不允许按收支轧差进行结算
(2)收支轧差结算前应向银行提供相应业务资料说明需要操作收支轧差结算,银行会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给企业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的标识
(3)收支轧差结算应每个季度至少一次
对于进料加工业务采用收支轧差结算的,应同时注意两个问题:
(1) 需要还原申报
虽然收汇时按净额收了,但是需要把原来的应收和应付外汇货款做还原,即在做收支申报时,应申报两笔,一笔全额收汇、一笔付汇
例如某一笔业务应收3万美元,采购时应付1万美元,采用收支轧差结算后,按净额收汇3-1=2万美元,在做收支申报时应申报收汇3万,付汇1万
(2)出口退税应按视同收汇处理
由于是采用轧差净额收汇,那么出口业务并没有全部收汇,对于轧差的部分应按视同收汇处理。
28号新政的另2个货物贸易外汇:
2、增加了代理进出口货物项下委托方收付汇这个报关主体与收付汇人不一致的范围
即代理进出口业务,如果代理方因破产或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无法收付外汇的,可由委托方收付
3、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可由委托方收汇
这个实际上在汇发(2020)11号中就规定了的,本次无非是优化了所需要的条件。
另外增加了国内企业之间经营性租赁业务可以采用外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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