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企业伪造与香港公司出口业务备案单证虚假骗取出口退税!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3〕 106 号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税前列支 经调取、核查你(单位)账务资料、相关银行流水,你(单位)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湖南xx竹木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300202130,发票号码:02161288、02161289-02161298、02161302、02161305-02161306、02161309-02161311、02161735、02163778、07414125-07414127、07414134-07414135、07414141,金额:9702106.72元,税额:1261273.89元,价税合计:10963380.61元),上述发票已申报抵扣,对应金额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向境外公司虚开出口发票、虚列收入 经调取、核查你(单位)账务资料、相关银行流水,你(单位)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构与香港镜辉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向其开具出口发票共9510304.11元,于当年虚列收入9510304.11元。
(三)备案单证情况 根据我局对你(单位)上述25份发票对应的备案单证的检查,你(单位)提供的13份海运提单备案资料中已证实有11份与其自行提供的备案单证内容不一致,你(单位)公司提供给的海运提单资料是伪造或变造的虚假备案单证资料。根据公安机关转换的证据中实际控制人讯问证实,你(单位)公司报关出口后,由湖南xx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的伪造海运提单,并将伪造的备案单证资料提供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退税,共取得退税款1261273.91元。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是通过伪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单证(包括装货单、货运提单、出口货物明细等)等有关出口货物退税单据、凭证,编制外贸合同,根据虚开的发票内容签署采购合同,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201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一次修改)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等的规定,你(单位)2021年度申报营业收入77325249.79元,营业成本75384037.42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98319.67元,经本次检查调整,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前多列支出,应调减营业成本9702106.72元,同时调减虚列收入9510304.11元,本次检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1802.61元,(计算:9702106.72-9510304.11)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90122.28元(计算:9702106.72-9510304.11+398319.67),你(单位)2021年度申报的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从业人数低于300人,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4795.07元(计算:590122.28*0.25*0.5*0.2-已纳9,957.99)。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进出口财税通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骗取税款1261273.91一倍的罚款1261273.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前多列成本费用,并在税前扣除,造成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4795.07元税款处以0.6倍的罚款2877.04元。
罚款金额(万元): 126.415095
来源:惠州市税务局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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