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发[1998]9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从合作企业中取得固定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请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从合作企业中取得固定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请示
冀地税发9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从合作企业中取得固定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请示
冀地税发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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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我省廊坊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在对廊坊市三威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廊坊市三威国际有限公司是1993年9月由廊坊市精细化工厂与香港三威国际有限公司组建的合作企业,合作期限12年,其注册资本为136.36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76.36万美元,港方出资(现汇)60万美元。合作合同规定,合作企业不论经营状况如何,从港方资金到位之日起,合作企业在期满6个月时,向港方支付3.6万美元的“利润”,在以后三年内,按合同规定共向港方支付126.6万美元;三年以后,合作企业每半年向港方支付3万美元,直至合同期满。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合作期满后的财产归中方所有。在整个合作期间,港方向合作企业投入资金,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合作企业共向港方支付“利润” 184.2万美元。对于这种合作方式,我们认为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港方取得的“利润”减去本金后的所得属于贷款利息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意见可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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