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2〕3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2〕3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区拟在2002年4月至8月对集贸市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
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局2002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做好此项工作,对于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我国遵守WTO规则的要求。因此,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阶段性整治与日常征管有机结合,积极组织部署,认真开展工作。
由于集贸市场中的业户以国、地税共管户为主,因此各地在清理过程中,要与同级国税机关密切协作,统一行动。同时紧紧依靠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市场管理组织等单位的配合,及时沟通信息,齐心协力搞好综合治理。
二、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三、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工作
此次专项检查包括清理集贸市场中的漏征漏管户、重新核定、调整业户定额和继续推行建账等几部分内容。为确保清理工作全面有序进行,采取分阶段、分步骤方式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4月15日-5月31日
工作内容:清理漏征漏管户。各地要对集贸市场中的漏征漏管户进行彻底清理。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要补办税务登记证并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进行定额核定和税款征收。尤其针对农贸市场,各地要充分发挥协税互税组织的作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税源有效监控。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引入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
第二阶段:6月1日-7月15日
工作内容:重新核定、调整业户定额。各地要对集贸市场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全面进行定额的核定和调整工作。对于国税机关已调整定额的业户,地税机关要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做同步调整;对于地税机关有证据证明业户定额偏低、但国税机关未做调整的业户,要通知同级国税机关做相应调整,并同时调高个人所得税定额;对于地税机关的自管户,可按照定额核定调整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阶段:7月16日-8月15日
工作内容:推行建账工作。各地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2号)精神,深刻认识查帐征收的重要意义,坚持查帐征收的方向不动摇,积极稳妥地继续开展建帐工作.对于达到建帐标准的业户,要摸清底数;对于达到建帐标准而不按规定建帐的业户要协同国税机关督促其建帐,要有计划地做到建帐面逐年扩大,并据实查帐征收;对于存在设置虚假帐户、帐实不符、虚假申报等问题,要彻底清理,依法处置。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在每个检查阶段结束10日内将检查情况以简报的形式上报区局税收管理处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8月25日前要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相应的报表,同时要就三个阶段的工作提交专题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要求内容充实,存在的问题要具体,提出的建议要明确。此项工作将由区局统一组织检查和考核。
(二)各地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深入调查研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市场情况,探讨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集贸市场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要在此次清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集贸市场实际管理经验,提出集贸市场管理意见或办法,并于9月10日前上报区局税收管理处。
(三)各地要按照集贸市场整治工作的时间安排,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并开展定额调整和建帐工作。有关情况一并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中说明。
附件:1、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略)
2、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略)
3、集贸市场业户建帐情况统计表(略)
4、个体工商户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表(略)
5、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情况统计表(略)
6、个体工商户建帐情况统计表(略)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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