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12-12 14:55:34

让子弹飞一会儿!上游开票方异常时如何打赢“进项税额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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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企业IPO过程中最大的税务拦路虎是什么?
回答:税务违法!尤其是发票违法!
偏偏,我国的发票制度存在一个重大的问题——被动虚取(也叫善意虚取)。指的是那些你有真实采购,但供应商虚开发票的情形。
设想一下,你这边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上市,结果人在家中,祸从天上来。你突然收到税局通知,上游开票方涉嫌虚开发票,或显示非正常。你方取得的发票全部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涉及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7000万。同时,极有可能影响到IPO进程。
就问你闹不闹心?郁不郁闷?
下面的问题就是: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拯救自己的进项税额,进而保卫IPO进程呢?(老胡要强调一点,这里所说的前提是你的采购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不包括恶意虚取的情况)。
让我们看两则与税务机关“血战到底”,成功打赢“进项保卫战”的经典案例。
第一则 渝三峡A
本案横跨2018-2019两个年度,生生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熬成了“重庆市税务局”。其间,渝三峡A在完全没有文件加持的劣势下,三次发布公告,处理方法有理有据。最终成功保卫进项税额22,308,274.81元。堪称绝对经典。
(一)第一阶段(2018年6月—2019年4月)
《000565渝三峡A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18.6.29)详细披露如下:渝三峡A(000565.SZ)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江津国税稽通〔2018〕8号],通知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通知,据初步了解,系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下游商品品名不一致,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为化工公司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证实为虚开,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化工公司2016年8月及12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发票金额131,225,144.26元(不含税),涉及增值税22,308,274.81元。”
设想一下,如果你是渝三峡A,此时此刻,你会怎么办?转出,还是不转出?
“老油条”渝三峡A应对突发税务事项的经验此时发挥作用。没说转出,也没说不转出,只是发了一个公告说:
“此次接通知后,公司将会同律师、年审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并研究处理方案,评估该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兹事体大,待老夫研究研究,你们先别急,让子弹飞一会儿。
这一飞,就是大半年过去了。
(二)第二阶段(2019年4月—2019年7月)
2019年4月24日,渝三峡A发布补充公告如下:
“公司对《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核查,就相关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8。自2018年6月27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现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江津国税稽通〔2018〕8号]后,公司及化工公司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律师对涉税事项于2018年7月13日走访福州市经济开发区国税稽查局,据福州市经开区国税稽查局介绍,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传祺公司)是在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涉及偷逃消费税,福州市经开区国税稽查局已经向福建传祺公司出具涉案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下称两书),该两书已下发至福建传祺公司,两书主要内容包括:(1)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罚款50万,并移交公安机关;(2)追缴消费税。化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的增值税已完税。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19年1月、2月分别向化工公司相关人员再次询问相关情况并调取交易过程中的资料。2019年3月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人员前往山东、江苏,化工公司的下游贸易合作企业调查取证,补充调查资料,目前相关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形成补充资料上报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审理科目前正对补充资料以及原有调查材料进行审理核查,截止目前审理核查工作尚未有结果。”
最后一句最显功力:“披露鉴于目前税局审理核查尚未最终出结果、且未强制要求公司将上述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转出,暂不按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转出处理、待正式文件下达后按文件要求处理。”
翻译过来,渝三峡A的意思是:经过我们研究发现,第一,我们的业务是真实的,只是发票有问题;第二,税务机关还在对本案调查中,并未完全截止,也未最后定性;第三,税务机关只是给我发了一个《税务事项通知书》,这东西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仅起到通知作用。所以我认为税务机关并没有强制我进行转了。
所以,老子先不转,再等等,再等等,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这一飞,又过了三个月。
(三)第三阶段(2019年7月)
2019年7月4日,渝三峡A再次发布公司涉税事项的报告,公布了其子公司涉税事项的稽查结论。具体内容如下:
“1.2019年7月3日化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稽查结论》[渝税五稽结〔2019〕100046号],税务稽查结论如下:“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00116345980067T):经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与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2.税务稽查结论对公司的影响。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化工公司与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贸易业务往来中不存在涉嫌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因此化工公司所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按规定进行抵扣,出具的稽查结论不会对公司损益造成影响。”
渝三峡A这两波让子弹飞一会儿,看上去云淡风轻,实则是建立在对税务文书效力、税务稽查处理程序充分研究、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基础之上的。尤其牛掰的是,本案发生时,专门处理此类事项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并未开始执行。正所谓艺高人胆大的渝三峡A,等于用这波操作硬生生抗住税务机关二年,实属高手。
第二则 远大控股
由于此类事件发生太多,纳税人反响强烈,税务总局随后出台了专门处理此类事项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文件给遇到此类事件的企业指出了处理办法: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有了38号公告的加持,企业再打“进项税额保卫战”时,就有底气得多了。
远大控股(000626.SZ)曾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公告披露,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生水)于 2019 年12 月 10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 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你(单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请你(单位)对所取得的上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我局将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你(单位)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你(单位)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如你(单位)对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请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各位看官看到了吗?这就是法律的力量,有了38号公告加持,税局态度明显比渝三峡A时缓和了。
“经公司自查,远大生水向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上述货物分别销售给 98 家下游客户。在交易中,远大生水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存在真实的价格议价和资金收付过程,货物的出入库手续完备,并按合同约定向上游供应商收取增值税进项发票,向下游客户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远大生水所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进行了抵扣。上述交易是遵循各方基于真实意愿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的,公司目前未发现交易中存在违法、不真实的情况。公司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了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各位看官看到了吗?这就是法律的力量,有了38号公告加持,远大控股态度明显比渝三峡A更从容了。
功夫不负有心人。远大控股(000626.SZ)2020年4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简称“远大生水”)经提供合同、资金、仓储物流等协查资料,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已于2020年 4 月 14 日收到宁波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0〕1469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你(单位)收到的异常凭证(发票金额445,082,407.29元,涉及增值税75,664,009.38元),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
上游开票方异常时如何打赢“进项税额保卫战”?老胡想对你说,只要你的业务是真实的,一定要拿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这个有力工具,维护自己的进项税额抵扣权。
所以老胡经常讲:学习税法的目的不是让你说“这也不行,那也不行”,而是为了让你说:
“这事这样应该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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