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0:38:0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2〕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撤乡并镇新设建制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撤乡并镇新设建制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2〕34号
乌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乡并镇新设建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6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全盟各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调整为5%的意见。
上述三税计征时间应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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