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实际股东支付款项无法证明是借款,按视同分红追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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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7725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85***772
法定代表人: 农**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52601********273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三稽 罚 〔2023〕 11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6月向实际股东农绍兴支付款项1,356,046.55元,你单位无法提供资料证实上述款项为你单位向农**借支款项,农绍兴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1,356,046.55元,你单位未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农**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5,604.66元。
罚款金额(万元): 13.56046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1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0-1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20XH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20XH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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