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0:37:1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2〕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2〕3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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