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0:36:09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1998]27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与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有关纳税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与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有关纳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7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与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有关纳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71号
全文有效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与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有关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着油天然气管道局与中油龙昌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属于财产租赁性质的合同,对管道局应按营业税税目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管道局直接收取的3.4元/吨运费收入和龙昌公司每年上缴的1000万元受托经营管理费。龙昌公司从事管道运输业务,应按28.5元/吨的选费收入全额缴纳“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企业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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