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0:31: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1999]13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冀国税发13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冀国税发13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对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及其它业户均为这次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对象。具体包括:(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和虽已建账但采取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工商业户;(二)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各类季节性经营的工商业户;(三)按有关规定应建帐而未建帐仍采取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私营企业以及企业改制后由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四)按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原则及重点。当前正值业户经营淡季,并非定额调整的有利时机。因此,这项工作的开展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本着“普遍核定、适当调整”的原则,稳妥、细致地进行。一是重在对定额的重新核定和程序的规范管理,要求重新核定面要达到100%;二是调整的面和幅度不易过大,平均掌握在5 0%、20%左右,具体可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三是有重点的进行调整,主要侧重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个体应建帐未建帐户以及个体经营大户;四是毗邻地区之间要相互比照进行,同行业、同规模定额水平要基本保持一致;五是99年内已进行客额调整的原则上保持原定额不变,以确保定期定额的相对稳定,但调整的户数、调增的税款会同这次调整一并统计。
三、时间安排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6月1日开始,7月底结束,时间大约两个月。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为宣传发动和典型调查阶段。在此阶段,各级国税机关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同时对所属定期定额征收户进行分类,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实施全面调查分析。
第二阶段(6月16日至6月底)为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阶段。在此阶段根据业户自报、典型调查情况,严格接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定额核定方法,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核定,并适时调整现行定额标准。
第三阶段(7月1日至7月底)为下达定额和总结验收阶段。在此阶段张榜公开并下达定额,认真总结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全过程,建立和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并务于7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及《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一并报省局。
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于1999年8月1日开始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一是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将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向当地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并取得支持;二是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涉及国、地税两个部门,工作上要保持经常联系,沟通情况,相互配合协作;三是主动与工商、公安、地税、个协、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对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社会影响大,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引起高度重视,在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工作务求深入、细致、稳妥,要特别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正确预测和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局报告。
(三)定额的核定和调整要坚持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利用多种形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有条 件的可在专业市场、集贸市场推行“挂证亮税”制度。
(四)定额核定要按业户经营的淡季、旺季分别确定其定额,使业户定额与实际经营额基本相适应。
(五)定额核定和调整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每一步骤的档案资料,根据日常管理要求按行业或按户归档,作为对定期定额征收户日常管理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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