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2-6 03:20:11

西税之声第一百五十二期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6/472_1701804005776.gif?width=900&size=8982810
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6/644_1701804007202.gif?width=481&size=114725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6/453_1701804007526.png?width=297&size=17675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6/571_1701804007741.png?width=297&size=17675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6/188_1701804007893.jpg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6/526_1701804008142.jpg
个税辅导
内容概述:
小编,我最近换了心仪的新工作,可是新单位没有我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该怎么办啊?
别着急,我来教您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更改专项附加扣除中的扣缴义务人,快来跟着我一起操作吧!
Step 1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我要办税”,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
Step 2
选择扣除年份,点击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入详情页。
Step 3
在填报详情界面,点击“修改”,选择“修改申报方式”。
Step 4
点击“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选择新的工作单位,变更原因选择“变更工作单位”,点击“确认修改”。系统会出现提示界面,点击“确认提交”。至此,更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的操作就完成了。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6/348_1701804008468.jpg?width=292&size=9044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6/474_1701804008836.jpg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6/786_1701804008965.jpg
图解税收
内容概述:
12月1日至7日是2023年全国“宪法宣传周”。为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积极进行税收普法,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我们策划制作了“税费知识思维导图”系列短视频。今天带你认识:增值税
具体内容查看本期第二条内容。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6/623_1701804009275.jpg?width=294&size=9312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6/170_1701804009443.jpg?width=294&size=9312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6/942_1701804009564.jpg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6/640_1701804009694.jpg
税费辅导
内容概述: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
END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6/966_1701804009873.jpg
下期见
推荐阅读
▲西税之声合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西税之声第一百五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