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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0:29:1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1999]14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掌握应纳税额的批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掌握应纳税额的批复
冀国税发14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掌握应纳税额的批复
冀国税发147号
全文有效
沧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掌握应纳税额问题的请示》(沧国税发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各税种税收管理的不同和历史惯例,应纳税额应按税种分别计算(不包括法定减免项目的法定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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