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2-4 16:20:40

视频|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你关注了吗?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4/741_1701678037440.png?width=1080&size=252448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4/161_1701678037685.gif?width=1080&size=5039361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4/610_1701678038424.png?width=754&size=518933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快看?视频,带您了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政策介绍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4/628_1701678038884.png?width=1080&size=18654
01
已填报的怎么办
上述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已按原标准填报享受的,自9月份起,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02

未填报的怎么办
纳税人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在9月份纳税申报期即可按提高后的扣除标准享受,也可以在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4/421_1701678039052.jpg?width=662&size=53940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4/451_1701678039268.png?width=900&size=101220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视频|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你关注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