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1999]2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2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21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摩托车生产行业消费税及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专项检查外,对1998年度以来生产销售出口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向市、县以上外贸公司销售自产出口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列入这次检查范围。其检查内容是:(一)检查外商投资企业自产货物出口或自产货物销售给市、县以上外贸公司出口的,是否按规定纳税,有无虚开或利用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行为;(二)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利用假报关单、假收汇核销单、假出口发票进行骗税;(三)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四)检查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代理出口协议副本是否齐全、真实;(五)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无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而没有(六)其他方面的问题。
二、检查时间安排这次税收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0月5日至10月31日通知各企业进行自查自纠;第二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由各市组织全面检查;第三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省局组织力量对全省各市进行抽查。
三、检查组织领导为保证这次税收专项检查的顺利进行,省局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求各市国税局成立相应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与省局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专项检查,由各市涉外税收管理科(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抓好专项检查工作落实。
四、检查总结和报表各市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分别于10月底前将企业自查情况和报表、12月底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和报表报送省局稽查局。同时,对摩托车生产企业消费税、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对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项检查的总结分别抄报省局流转税处、退税处和涉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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