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1999]22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9]国税发145号和154号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9]国税发145号和154号文件的通知
冀国税发22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9]国税发145号和154号文件的通知
冀国税发22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国税发145号)和《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及《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国税发154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脱钩改制工作,已于6月底全部结束。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具体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代理脱钩改制中有关财物处理,各地已经按照省局冀国税发121号文件执行,这次均不再变动。
二、税务代理脱钩改制中,涉及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54号和省局冀国税发121号文件执行,未办理提前退休、离职、辞职手续的,必须在10月底办理手续。
三、各地在税务代理脱钩改制中,凡没有严格按照省局冀国税发121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必须限期纠正;到期仍未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局将从11月开始逐所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要终止代理业务,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资格。
四、脱钩改制后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挂牌执业;未经批准的,均属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要进行清查,对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五、税务代理脱钩改制后,税务代理机构已成为真正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机关不得干预税务师事务所的正常工作业务,也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到某一个税务代理所接受代理业务;税务代理所要完全尊重纳税人的意愿,接受代理,搞好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税务代理脱钩改制后,税务机关要关心和支持税务代理工作,要加强监督管理,要积极为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和税收信息,创造条 件逐步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并通过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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