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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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入,生态文明建设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我们打包送上有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政策一览,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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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概念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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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式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供水工程建设中同时涉及工业用水和公益性用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工业用水比例确定计征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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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由2元降为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降为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降为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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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时间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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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人缴纳流程
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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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优惠减免
(一)审批主管部门通过税务非税信息交换平台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二)登录系统 缴费人从审批主管部门获取项目“缴费码”或“信息采集表”输入网址:http://sbf.shandong.
chinatax.gov.cn:8088/sbfkweb或扫描“信息采集表”二维码进入非税信息交换系统登录页面,通过“缴费码” 登录非税信息交换平台。
(三)信息采集 在首页,核对项目信息是否正确,点击“非税收入信息采集—信息采集”,进入信息采集界面,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询”后,根据提示信息,输入需采集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等待税务人员处理,点击查询/刷新查看实时信息采集进程状态,根据提示,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税务大厅进行申报缴费。
(四)申报缴费 输入网址:https://etax.shandong.china
tax.gov.cn或通过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进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登录—密码登录”,使用已有账号或信息采集时录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手机号和短信接收的密码登录。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按提示,逐步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网上申报缴税”进行费款缴纳。
(五)开具证明 缴费成功后,选择“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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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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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免情形
依据《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 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非营利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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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棣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1/473_1701438035928.jpg?width=1080&size=12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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