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热点|枣庄税务一周税费热点问题解答(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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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热点
一周税费热点问题解答(第19期)
01
残疾人自主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02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工资是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03
企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有什么条件吗?
答:(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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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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