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2-1 20:45:16

淄税讲堂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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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韩,你这是在学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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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公司不是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跟振兴村的农民合作养殖嘛,我最近在研究助力乡村振兴方面的税收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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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能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你能详细说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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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看看具体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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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税|讲|堂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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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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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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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 ,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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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周村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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