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1:21:23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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