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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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141)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二、主要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对于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时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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