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1/153_1701421508354.png?width=640&size=8033咨询:最近稽查局在稽查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属于某集团内下属全资子公司,集团内成员单位将资金存入财务公司取得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这个利息是否可以适用“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呢?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规定,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单独或者共同、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直接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安徽国税】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如何界定?
答: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深圳国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二),四、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是指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未对“存款利息”的适用条件进行解释,那么根据上述安徽国税、深圳国税的营改增执行口径可知“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是指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那么财务公司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吸储机构,它的成员单位存储在财务公司取得的利息符合不征税的条件,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本人赞同上述两家税务机关的观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上述河北国税的执行口径不同于安徽国税、深圳国税的执行口径,有缩小法定吸储金融机构的范围,存在一定的瑕疵。本人不完全赞同河北税务机关的观点。
根据规定“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金融许可证》,财务公司可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属于法定的吸储机构。因此,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取得本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支付的“存款利息”,应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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