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2〕6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大面额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大面额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2〕6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盟市反映,要求区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57号)规定的使用大面额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有关审批管理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使用大面额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除依法办理现行规定的各项手续外,应填报《大面额防伪税控申请认定审批表》(见附件)并交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初审。审核项目包括:
(一)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二)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是否真实、有效、完整,对涉税项目应派员到实地察看落实。
(三)纳税人是否具有经常开具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业务,如确实需要使用大面额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要与企业的开户银行进行核对,查验其资金往来是否与企业销售情况吻合;并将银行有关凭证及企业销售业务合同复印件作为附列资料随《审批表》报上级国税机关。
(四)纳税人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等违规问题。
经认真审核,确认上述条款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主管科(股)长、局长在《审批表》中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上级国税机关批复同意使用大面额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凡在审核中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大面额防伪税控系统,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使用十万元防伪税控系统,由盟市国税机关负责审批。审核内容包括;
(一)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有关资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程序是否正确,初审意见是否明确。
(二)要求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是否完整、有效。
(三)纳税人是否需要开具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认真审核,确认无误的,由经办人、主管科长、局长在《审批表》中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及时批复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中如发现问题,不得批准使用大面额防伪税控系统,并将资料退还主管国税机关。
三、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防伪税控系统,由盟市国税机关负责复核,转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经认真复核无误的,由经办人、主管科长、局长在《审批表》中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将《审批表》及附列资料随文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核内容为:
(一)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
(二)盟市及主管国税务机关上报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履行完备及正确,初审及复核意见是否明确。
(三)纳税人是否需要经常开具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核确需使用百万元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及时批复盟市国税机关。如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使用百万元防伪税控系统,并将有关资料退回盟市国税机关。
五、企业由于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需要由小面额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改用大面额开票系统,其审核、审批程序同上。
对纳税人发生变更企业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需要相应调整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内容,在不涉及自治区审批事项的,由各盟市国税局自行确定操作办法并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附件:大面额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申请认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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